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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发布信用监管十条新政,细化失信企业修复机制

发布时间:2022-02-27 14:37:42来源:澎湃新闻作者: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点击:

2月7日,新年开工首日,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《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措施》)基础上,推出关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,以细化失信企业修复机制。澎湃新闻记者获悉,这是上海商事制度改革的一大完善。

  “建”转“用”,丰富信用应用场景

  信用监管已成为规范市场秩序、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。近年来,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率先推行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、推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等,在构建市场信用监管新格局上作积极探索。

  提升企业年度报告的便捷性,推行企业年报“多报合一”。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称、注册资本认缴信息等导入年报系统,企业仅需对相关数据进行确认,无需再次填报。避免企业多头报送年报,实现企业一次申报、部门数据共享。

  针对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对守信主体的正向激励不够的问题,市市场监管局在《若干措施》中丰富信用应用场景。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参与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和申报,将“信用良好”作为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重要考量因素,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组织则“一票否决”。积极推进“上海品牌”认证,实施“上海标准”标识制度和企业标准“领跑者”制度。深入开展诚信计量示范社(街)区和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活动。支持订餐平台集中展示餐饮服务质量评价结果,促进信誉良好“笑脸”企业提高消费者点单率。

  信用分级分类,以差异化推动监管效能

  2021年,市场监管部门共开展随机抽查814次,检查市场主体12.3万户次。目前,已初步形成以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为基本手段、以重点监管为补充、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。《若干措施》进一步明确差异化监管,提升企业感受度,对诚信经营者“无事不扰”,对违法失信者“无处不在”。

  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。对信用良好的企业“无事不扰”,采取“事件触发式”监管,当出现举报投诉、转办交办等线索的时候才上门;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,按照总量3%-5%,每1-2年抽查一次的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;对违法失信、风险较高的企业,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直至全覆盖100%抽查。

  “清单”之外无抽查惩戒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,除因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开展针对性检查以外,不再额外抽查。在登记事项、公示信息抽查中,对近两年已被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当年不再组织抽查。此外,将编制新版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,严格控制惩戒内容,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认定范围,确定联合惩戒事项,规范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。

  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

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》,建立完善了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、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多项信用修复制度。2021年9月1日以来,有6739户企业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。

  以前,相关法规规章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问题,都只作了原则性规定,在修复期限、情形、条件、程序等方面的规则不够具体。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过于宽泛,列入期限较长。

  现在,市市场监管局明确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规则,除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以外,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1年,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、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企业,指导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,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,解除信用约束措施。

  前期,在走访、调研中,部分市场主体反映“被行政处罚后,失信信息的公示期较长”。在这次的《若干措施》中,市市场监管局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,合理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。过去,根据相关规定,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一般为5年。现在,对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;对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,满3个月即不再公示;对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(其中食品、药品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1年)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,支持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信用修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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